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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必才
故意破坏和损毁救灾物资 将负刑事责任
  (记者 李斌)昨日,省民政厅转发国家民政部出台的《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记者获悉,六大类救灾物资将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分类回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损毁、随意丢弃救灾物资。

  可回收利用的救灾物资主要分为生活类物资,包括帐篷、活动板房等;救援类物资,包括挖掘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和运输工具,以及铁锹、千斤顶等小型救援工具等;医疗类物资,包括常用医疗器械以及救护车和药品等;通信类物资,包括应急通信设备等;供电类物资以及其他物资。

  救灾物资的回收利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挪作他用。救灾物资的回收利用结果将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损毁、随意丢弃救灾物资,否则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有回收救灾物资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因不履行职责造成救灾物资损毁、浪费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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