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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德昌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采纳检察院建议,依法判处犯失火罪的被告人马伦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以“植”代“赔”,以种树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案公开宣判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被告人马伦分因生产用火不慎引发山火,致茨达乡新胜村集体林地过火面积达595亩,直接经济损失66640元。德昌县人民检察院在对该案审查起诉时认为,我县在护林防火期内已发生多起因野外用火不慎而导致的失火犯罪,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都造成了较大损失,特别是对森林植被的破坏极大,对生态环境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检察机关必须依法行使检察权,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考虑到犯罪嫌疑人马伦分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赔偿能力,但有劳动能力。经研究决定:该案由公诉科、民事行政检察科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种树恢复植被的方式追究马伦分的民事赔偿责任。为给下一步的执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检察机关又积极与被告人居住地乡、村、社和林业部门联系沟通,形成了共识,并得到了林业部门提供的技术支持,为法院判决提供了相应依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于2008年7月16日公开宣判,以(2008)德昌刑初字第52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马伦分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由被告人马伦分在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对茨达乡新胜村595亩集体林内已死亡20%的林木进行恢复补种,其中点播云南松140亩,华山松植苗造林21亩,二树种的平均密度均为56株/亩。补种树木的成活率应达85%以上。(吴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