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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必才
开发商算错房款 购房者要承担失误?
    市民陈先生来电:我在一个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当天还进行了公证。但没想到的是,开发商却在报上刊登了一则启事,说这套房的总房款算错了,少算了5%的房款,要求与我重新签合同。请问,开发商的失误该由我来承担吗?

  事发:这套房少算了5%房款?

  据介绍,事情发生在武侯区永丰乡龙爪村一个楼盘。去年,陈先生看中了该楼盘一套116.3平方米的商品房,觉得很满意,当即向开发商交付了定金。经过一番讨价还价,陈先生于当年9月5日,以每平方米7750.66元的价格签订了合同,并约定首付款为40%。随后,双方到成都市蜀都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可几天后,开发商通知陈先生说,房款算错了,少算了5%。陈先生不同意,于是,开发商单方面在媒体上登了一则启事,称与陈先生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总房款有误,让他立即到售楼部重新签订合同。看到广告,陈先生很生气。他认为,既然房价算错了,也是开发商的过错,开发商应自行承担责任,这根本与他无关。他坚持要求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对房款算错一事,开发商感到很委屈。开发商认为,售楼人员将陈先生当成了公司员工,因为陈先生相貌长得太像一位员工了,售楼人员操作不当造成了失误。开发商还解释说,按公司规定,凡是本公司员工购房,将在总价上优惠5%。所以,接待的人员误将他看错,于是在原价947457元的基础上,优惠了5%,让他只付900084元。后来,公司领导进行仔细查证时,发现了问题,才立即在报上刊登了一则启事,要求重签合同。

  消协:开发商应该履行合同

  在双方协商无果后,陈先生将开发商投诉到武侯区消协。对此,消协进行了调解,认为陈先生并无过错,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消协一位工作人员说,根据陈先生提供的资料来看,他跟开发商签订的事实合同成立,且具有公证处公证、有交款凭证,及委托代理人等,根据《合同法》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及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开发商的行为属违约。“作为开发商,应以诚信为本。”

  律师:购房者不该重签合同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的马瑞成律师也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方不是因胁迫或欺诈等原因与另一方签订合同,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签订该合同时,陈先生并没有欺骗开发商,也没有胁迫其员工,只是因其员工操作失误造成,而陈先生并无过错,因而,既然出现了失误,其损失也应由开发商自行承担责任。合同签订后,如果任何一方反悔,就应视为违约。开发商在报上登启事要求重签合同,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陈先生可以不接受,有权拒绝。(周宇倩本报记者车文斌)

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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