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强化执行力度的同时,从执行和解上下功夫,既实现了申请人的权利,又做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既执结了案件,又做到案结事了。
2003年12月12日晚,德昌县铁合厂工人徐启荣下班后骑自行车回家,当车行至德六路2KM+997M处与尹洪松之子尹开亮(未成年)所骑的自行车(当时尹开亮所骑的自行车搭乘有两个小孩)相撞,造成徐启荣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2月17日死亡。由于尹洪松和徐启荣两家生活困难无法安埋死者,最后县政府决定由肇事者所在的六所乡人民政府垫支人民币2000元,由受害方所在的王所乡人民政府垫支人民币1000元,这样才将死者徐启荣安埋。
2004年4月,徐启荣之妻严兴云向德昌县法院起诉,要求尹开亮和其父尹洪松共同赔偿死亡补偿金、抚养费、赡养费等5万余元。德昌县法院判决由尹洪松、尹开亮共同赔偿徐启荣死亡补偿金、抚养费、赡养费计42236.80元。
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在进行财产调查时发现尹洪松家一贫如洗,家中价值100元的财产都没有。而申请人严兴云自丈夫死后,要供养两个小孩和两个老人,日子过得十分艰难。为帮助严兴云度过面临的生活困难,执行局的全体同志捐资为严兴云家送去了油、肥料等物。
为了早日执结该案,执行人员几十余次登门执行,并对尹洪松采取了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但收效甚微。经过3年努力,才执行到3000元。面对客观困难,执行干警转变工作思路,从执行和解去做工作。2007年6月30日,经多方疏导、动员,加之慑于法律的威严,尹洪松在法院执行人员的主持下主动与严兴云沟通、协商,双方相互体谅,最终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尹洪松一次性付给严兴云等人15800元了结该案并当场兑现。
通过执行和解,不仅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稳定了社会,同时也做到案结事了。
(马庆芳 董仕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