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法 记者 李凌鹏) 快递公司延误了保险公司邮寄的上诉状,导致保险公司上诉不成,丧失了通过上诉挽回7万多元损失的机会。日前,保险公司状告快递公司侵犯它的上诉权,索赔5万元(本报曾作报道)。近日,武侯法院一审判决,快递公司败诉,赔偿保险公司709元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9月,因投保车辆的一起交通事故,广元元坝区法院判永安财产保险公司赔偿20余万元。保险公司认为,法院让他们多赔了7.5万余元,于是在去年9月21日,通过快递公司向广元元坝区法院寄交了上诉状。但两个月后,保险公司却收到了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称由于他们在上诉期内没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要强制执行他们的财产。经查询,保险公司寄交的邮件一直躺在快递公司的仓库里,致使其错过上诉期。
庭审中,快递公司辩称,他们和保险公司之间有长期业务往来,在每张快递详情单的背面都备注有赔偿条款。该条款规定,“遗失、损坏和被盗未保价的快件,最高赔偿金为200元(含退回的运费)”。因此最多赔偿200元,而保险公司所主张的损失与他们无关。
近日,武侯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此案中,由于快递公司的过失,保险公司的上诉函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送达法院。快递公司应承担未完成委托事项的过错责任,赔偿保险公司的损失。但法院同时认为,广元元坝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0余万元一案并没进入二审审理。保险公司能否通过二审程序,减少赔偿数额,还无法确定。其次,快递详情单上的赔偿条款虽是格式条款,但双方经过长期合作,可以推断保险公司已认可了该条款。所以,快递公司应按照赔偿条款规定,支付保险公司最高赔偿金200元以及保险公司的取证费用509元,共计709元。
昨日,记者获悉,由于法院判决结果远远低于预期,保险公司已就此案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