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格县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深入开展“三用心、两深入、三务实”主题实践活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将刑事检察职能与民事检察职能紧密结合,认真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有力地保护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近日,经普格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沙马日沙等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并附带民事诉讼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沙马日沙、石次哈、吉巴有古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沙马日沙有期限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判处石次哈、吉巴有古有期限徒刑四年,并同时判处被告人沙马日沙、石次哈、吉巴有古共同赔偿四川电信有限公司普格分公司国家财产经济损失人民币25840元。2006年7月23日晚,沙马日沙、石次哈、吉巴有古等六人相互邀约,携带作案工具,由吉巴有古驾驶一辆长安微型面包车窜至普格县五道箐公路收费站下方,将正在使用的50对2000米价值人民币25700元的电缆盗走,致使37户用户中断通信1560分钟,造成经济损失10000余元。(李强 舒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