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12-15 10: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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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卫生部卫疾控发(1996)第5号文件,将肺结核病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管理。必须按乙类传染病的报告要求对肺结核病例限时进行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保健人员及个体开业医生,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均为结核病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凡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诊断的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为病例报告对象。凡肺结核及疑似肺结核病例,城镇应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机构寄出传染病报告卡,有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进行网络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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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结核病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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