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于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三号主席令公布。
《献血法》规定: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无偿献血是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崇高行为,“是我国输血事业的总方向。献血是爱心奉献的体现,使病员解除病痛甚至挽救他们的生命,其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近半个世纪以来,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红十字会一直内世界各国呼吁“医疗用血采用无偿献血”的原则。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都已实行了无偿献血制度。
无偿献血是保证医疗安全用血的必由之路:只有以人道主义无私奉献而不是以经济报酬为目的的无偿献血,才能从根本上清除有偿供血带来的各种弊病,才能保护受血者的安全,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危险,预防控制重大疾病经血传播是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 无偿献血可以保证血液的质量:有偿献血,不法之徒为牟取暴利,便会在缺乏必要技术条件和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不顾供血者和用血病人的生命安危,搞地下血站非法采血。为了挣钱,卖血者不按医学上供血时间间隔规定频繁卖血,而抽血太频繁时,不仅会损害供血者的健康,而且也使血液的质量下降。有些人明知自己的血不合格,甚至是传染病的病毒携带者,但为了挣钱,便千方百计逃避检验,甚至冒名顶替去卖血,从而导致疾病经血传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