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上午,雷波县人民法院民庭办公室一派忙碌,法官们制作文书,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具结点数钱款,13余万元现金当庭兑现,参诉者满意,法官欢喜,超负荷工作的法官们终于能过上一个轻松的周末。
原来在2006年4月5日,四川某有限公司与雷波县伍兴水泥厂签订了工业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四川某有限公司向雷波县伍兴水泥厂出售一套φ2.2m同心圆尘器;HYZX-70型高级转子选粉机一套,共计货款19.6万元,雷波县伍兴水泥厂在合同签订时向四川某有限公司支付定金2万元。同年7月9日经技术人员指导安装调试完毕,机器投入生产运行。次日晚上生产中,HYZX-70型高级转子选粉机的一台必备电机轴发生横断面断裂。雷波县伍兴水泥厂急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供货方迅速组织一台新电机于13日送到厂方。至此,雷波县伍兴水泥厂停产数小时,该厂支付了部分货款,尚余13.6万元未支付,双方就停产损失赔偿发生争议,多次协商未果。2007年6月26日,四川某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雷波县伍兴水泥厂依合同支付货款,雷波县伍兴水泥厂在收到诉状后,以供货方产品质量有瑕疵,造成该厂损失,反诉请求对方赔偿16万余元。
另一起纠纷是一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原告喻某之夫、钟某之子伍某于2006年7月7日凌晨驾驶摩托车撞在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工地围墙上,造成当事人当即死亡。该事故经雷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伍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负次要责任。随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喻某、钟某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为被告,请求赔偿12万元,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雷波县人民法院受理这两宗案件后,安排了主审法官、庭长、副庭长参与审理,院长参与调解。他们不急不躁,认真研究案情,找准纠纷的症结,制定了调解方案。尽管有的当事人不理解、不配合,甚至冲着法官说气话,但经过反复说服,十余次的调解。功夫不负有心人,两案终于出现了转机。前案以雷波县伍兴水泥厂支付四川某有限公司货款13.6万元、四川某有限公司补偿雷波县伍兴水泥厂4万元终于化解了双方的纷争。后案则由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赔偿喻某2万元,赔偿钟某2.55万元了结了案子。 (赖基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