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富海花园”入室抢劫杀人罪犯被处决
《凉山日报》新闻网  2006-5-30 16:46:00
    制造了震惊州内外“富海花园”抢劫案的两名罪犯高发、田锦华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复核,裁定核准二罪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近日,在西昌被执行枪决。
     罪犯高发,男,汉族,24岁,四川省仪陇县人,农民;罪犯田锦华,男,汉族,26岁,四川省会理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二罪犯在西昌市富海花园打工时相识。2003年5月,二人在西昌市共同租房居住,并共谋盗窃,高发将拾得的“鲁伙体”驾驶证换上田锦华的照片,利用该证在宾馆登记住宿后盗窃宾馆旅客财物。二人先后于2003年11月28日、12月30日在凉山州物贸宾馆盗窃作案二次,盗得1万余元现金及部份财物。2004年2月28日,二犯共谋盗窃西昌市“富海花园”宾馆旅客财物。当日下午,田锦华带上匕首、跳刀等作案工具持“鲁伙体”驾驶证登记入住“富海花园”211号客房。高发于次日凌晨潜入客房。二犯两次翻窗外出踩点,均因发现旅客尚未熟睡后又返回房等候。29日凌晨4时许,二犯再次翻出窗外,沿搁放空调外机的窗台行至209号客房窗外,见旅客已熄灯入睡,田锦华即先翻入209号客房,高发蹲在窗台上接应。田在开209号客房内的房门时被住房的旅客廖昌杰、王俊发现,田拔出跳刀对二人进行威胁,高发见状从窗台跳入,持匕首朝王俊颈部猛划一刀,后又将王按在床上用匕首乱刺,廖昌杰欲上前阻止,田持跳刀将廖按在床上乱杀,致王俊、廖昌杰失血性休克死亡。二犯劫得人民币2200余元,手机二部等物后逃离现场。
此外,罪犯田锦华在会理县云甸乡以炸鱼为由向他人索要炸药一包并带回西昌租住房内藏匿。
凉山州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7月25日将二罪犯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州法院公开审理,于2004年11月15日以抢劫罪判处二罪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二犯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田锦华还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决定执行二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高发不服,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全案维持了州法院判决,于2005年6月22日向州法院下达了对二罪犯执行死刑的命令,随着两声枪响,结束了罪犯高发、田锦华可耻的生命
               (杨积成)
  责任编辑: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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