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犯罪现状初探
新华网凉山分频道 2006-10-27 16:06:00

  妇女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是祖国大家庭的重要角色,是一个个个体小家的核心骨干。中国妇女历来是勤劳、善良的代言人,特别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妇女们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受现代社会拜金主义思想的影响,部分妇女崇尚金钱万能被金钱、物质所诱惑;有的妇女不知自尊自爱、不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有的遇事不冷静,冲动酿恶果,种种原因使部分妇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笔者对女性犯罪现状深感担忧,看着女性犯罪数量有不断递增和上升的态势,认为有必要对妇女犯罪现状作一个分析,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对策,以期达到一个警示和防范的作用。

  截至二00六年十月中旬,仅十个多月,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314件464人,妇女犯罪案件就有56 件63人,占15%。依据一个个个案分析,我认为女性犯罪有以下的原因和特点:

  一.犯罪妇女文化水平低下,大多为文盲和小学文化,部分上过初中或初中毕业。

  女性犯罪者的文化结构普遍低下,文盲、半文盲或缺乏谋生技能者居多,没有文化或者文化水平低下,势必影响她们的观察力、判断力。笔者办理的妇女犯罪案件大部分行为人系文盲,有的只有小学文化,有的念过几天初中,文盲往往占大多数。由于文化素质低下,使许多妇女辩不清是非,也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以非对非,使自己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如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杨因其女儿曹某被被害人秦某所伤,为替女儿出气,只有小学文化的杨某某对事情起因不加了解即对秦大打出手,将秦打成轻伤,自己也触犯刑律,站上了被告席。

  二、犯罪妇女大多系农村妇女、无业者和盲流人员。 

    因西昌为凉山彝族自治州州府所在地,是该州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一些边远山区的农村妇女来到西昌打工、做生意或拣拾垃圾为生,有的甚至走上了卖淫的道路。而西昌本地的一些无业人员成天无所事事,这部分人一旦有了作案的机会便会滑向罪恶的泥潭。如来自某县的阿某某,本在一家餐馆打工,因嫌弃工资太低,干活又累。竟在他人的邀约下走上了贩毒的道路。城市的喧嚣和闹热,五光十色的商品和货物使来自农村的女人们新奇,然而现实生活中那些靠打工、拣拾垃圾所挣的钱,远远不能让她们去享受她们认为丰富、刺激的生活。于是犯罪似乎是个捷径,很多妇女由此走上贩卖婴儿、贩卖毒品、盗窃的道路,陷入犯罪的深渊。如从某县来昌打工的马某某听别人说将婴儿贩卖到山东等地能赚不少钱,便四处打听将自己打工挣的辛苦钱用5000元买了一个男婴,欲将该婴儿贩卖到山东,后在开往成都的火车上被警方查获。因其认罪态度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最后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获刑五年。

  三、不知法、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是妇女犯罪的又一个特点。

  由于大多数犯罪的农村妇女,文化素养低,无基本法律知识,对自己的行为会触犯法律全然不知。如来自某县的吉某某某贩卖毒品一案。明知贩卖毒品是犯罪的,但认为不是自己买来卖的,帮别人递一下物品没有关系,为得到二十元的好处费,答应帮一个贩毒者送货给一名吸毒人员杨某,在交毒品海洛因的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再如被告人杨某某为贩卖婴儿获取非法利润,竟将自己尚在哺乳期的女儿叫上,谎称帮其朋友送婴儿到山东给其父母,怕婴儿路上饿,要求女儿帮照看。无知的陈某某居然相信其母之言,扔下自己吃奶的孩子,随母登上了开往成都的火车,也就登上了犯罪的道路,十分可悲。

  四、贪利性犯罪是妇女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

  由于暴富思想驱使,加之一些暴发户所起的不良导向作用,使一些爱慕虚荣、贪图安逸享乐、爱攀比的女性见利忘义,走上犯罪道路。如被告人殷某生于一九八六年,年仅二十岁,本是青春年少,因为无业,成天无所事事,与一男子过夜时,无意中得知其锦城卡密码,即趁其不备,将该男子卡盗出后,取出现金二万五千元逃到江苏、镇江等地,将赃款挥霍耗尽后回到西昌。被告人郑某某自愿与一老板发生性行为后,以此为由,伙同社会闲散人员对该老板进行敲诈,要其付现金八十万,后老板被迫给了二万八千元,郑也以敲诈勒索罪入狱。

  五、妇女涉暴案件开始增多,也是近期女性犯罪的一个特点。

  女性的生物基因决定了她们在体能和心理上天生弱于男性。大多数妇女与男性相比表现为柔弱娇小,性格温柔而胆小怕事,此特征决定女性犯罪往往容易犯的是盗窃、诈骗、贩卖假币等罪。可是纵观二00六年妇女犯罪案件,故意伤害、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务案件不少。因此女性涉暴案件的增多,也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特点。女性往往敏感性极高而又心胸狭隘,容易盲目冲动、控制失当。常常会因一般纠纷、家庭矛盾而作出不顾后果的过激行为,触犯刑律。如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就因被害人贵某某家砍下的竹子压倒了她的树苗,即破口大骂,诱发厮打,在打斗过程中,将贵某某的一根手指咬断,触及刑律懊恼不已;再如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系被害人给其夫发了一封短信,引发刘不满,用刀将被害人的脸划成重伤。

  另外文化的低下使这些女性在认识事物时,不能理智分析问题,面对别人的教唆诱惑不能明辨是非、善恶,容易被人利用误入歧途。如匡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匡某在他人的教唆下,伙同其他群众跑到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工地上,以赔偿“青苗费”为由,采用拦车及撕扯工作人员的暴力行为进行阻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自己也锒铛入狱。

  综合以上所分析的原因特点,笔者认为预防女性犯罪应有以下对策:


  一、提高妇女文化知识水平,重视对无文化妇女的实用技能的培训

针对犯罪女性大多为文盲和文化低下者,应呼吁提高女性文化知识水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杜绝农村女童辍学现象,加大对广大农村妇女的扫盲工作力度,特别应当教给她们一些生产、生活技能,最大限度的扩大就业渠道,要使广大妇女认识到自己是有能力参与市场经济建设的。

  二、对广大妇女进行普法教育的强化工作,增强她们的法律意识。

妇联组织与司法机关可采用走乡窜户的方式对妇女们进行浅显易懂的法律知识教育,也可采用图板展出的方式进行定点、定期、定人员的宣讲。对城市盲流人员可由公安机关与社区、街道、民政联合进行清理登记,统一普法宣传。用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性和正确的方法积极引导广大妇女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各种社会关系。努力防止、遏制和减少女性犯罪的发生。

  三、加强妇女道德规范教育及社会保障制度。

  基层妇女组织及社区、街道办、农村司法人员应教育广大妇女树立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思想,做知法、守法、护法的公民。努力提高其抵御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侵蚀的能力。要使妇女们明确还是劳动最光荣。各级妇女组织及相关单位应多关心妇女的日常生活,解决她们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防止破罐破摔、自暴自弃走向犯罪。

  四、及时调解邻里矛盾,化解家庭纠纷。

  充分发挥农村调解组织和司法人员的作用,对邻里矛盾、家庭纠纷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解和干预,对相关的当事人予以适当的道德和法律的制裁,努力防止不良社会现象的蔓延、防止因邻里矛盾、家庭纠纷引发刑事案件。

  五、加大打击力度、实现以打促防。

  实践中从关爱女性角度出发,办案中多强调人文关怀,但仅仅是她们犯罪后去体贴关爱还不够,还应当对一些好逸恶劳、屡教不改的女性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并强化办案,构筑法律威慑防线,使有犯意的人不敢犯罪。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孙苹)

责任编辑:李必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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