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这是惠及广大农民的重大举措。在这样的大好形势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打击和预防“村官”职务犯罪工作将更加凸现。那么,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如何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使职务犯罪工作具有前瞻性,真正体现"关口前移",实践"事前预防",将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的目的,从而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呢。笔者结合近几年西昌市检察院查办“村官”职务犯罪实践,浅谈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做好预防犯罪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村官”违法犯罪的特点
西昌市检察院近三年来查办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有10件,涉案金额100万余元。分析这些职务犯罪案件,不难看出有以下特点:
1、贪污案居多。农村基层干部经济犯罪集中在挪用、侵占、贪污双提留款、土地征用补偿款、房屋拆迁补偿款等款项上,尤以贪污犯罪为多。西昌市检察院近三年来查办的10件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嫌贪污犯罪的6件,占60%。犯罪嫌疑人主要采取隐瞒收入不入帐、做假票据、重复支出、销毁记帐凭证,不做现金流水帐等手段贪污公款,满足自己的私欲。
2、作案次数多,农村基层组织经济犯罪人员往往任职时间长,犯罪次数多,一般每次作案数额较小,八百元至几千元不等,但作案持续时间长,有的甚至连续作案10余次,多数是“小恶”逐步转化为犯罪,积少成多,从量变到质变。还有极个别村支书认为,村集体的财物就是我的财物,我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想怎么拿就怎么拿。这些人,急功近利,见钱眼就红,加重了农民负担。更有些“村官”心术不正,对上奉承拍马以博取领导信任,对下则借助地方流氓恶势力为其撑腰,造成群众极大反感。近年来,农村公款吃喝、以权谋私现象呈上升趋势,有的甚至公款旅游,引起农民群众强烈不满,给党和政府的工作增添了很大的负担。
3、由单一型向合伙型犯罪发展。过去“村官”犯罪一般是单人犯罪,近年来,由单一型向合伙型发展。串案窝案突出,办一案,带一串,挖一窝的群腐现象屡见不鲜。有的是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合伙贪污,有的是支部书记和会计合伙私分,也有的是村委班子成员集体贪污公款。作案手段,从明目张胆转向隐蔽小心,由单一转向多样,由简单拙劣转向复杂高明。如西昌市西郊乡兽医站站长兼出纳和检疫员兼会计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帐,共谋以发工资,奖金补助为由,先后分几次共同私分本单位公款10万余元。
4、党员犯罪多,12名违法犯罪的农村干部中,党员犯罪的9名,占75%。这些党员干部丢掉了共产党人的本色,奉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捞实惠,严重影响党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5、文化素质低,思想教育跟不上 。12名违法犯罪的农村干部中,多数仅为中小学文化,有的甚至还有严重的前科劣迹,对村干部的管理任用把关不严造成了严重后果。突出表现在挪用公款、挪用特定款物、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上。有些人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骄横跋扈,大搞“一言堂”,有的村干部一身数职,当“村官”又当会计同时兼任村办厂厂长等职务,从而方便了他们贪污挪用。 这些人作案时想法单纯,不计后果,得到赃款后,大肆挥霍,纸醉金迷,穷奢极欲,案发后脏款多不能追回,给回家造成巨大损失。
6、社会危害性大。农村干部贪污受贿等经济违法犯罪问题,最容易激起民愤,造成党群关系紧张,引发群众性上访,群众不满恶性事件随时可能发生,加重了局部地区不稳定的因素。
7、 法制观念淡薄,没拿自己当干部 。 在“村官”职务犯罪中,法律意识淡薄的占85%以上,没当自己是干部,认为自己是农民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有经济问题顶多是把村干部撤了,不懂得在协助当地乡镇政府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时便具有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经济犯罪活动,同国家工作人员一样是职务犯罪。一些人认为自己挣钱不多,管事不少,一年到头很辛苦,入不敷出,心理不平衡,在这种吃亏了的思想主导下,不是很好地为村民服务,依法从事经济活动,而是只想趁手中有权捞一些钱财,以求补偿,结果是以身试法。
二、农村基层干部犯罪的原因
(一)任用教育不当。由于我国选拔、任用干部的制度上存在着一定弊端,有些村在选举干部时不凭本事,而是凭势力,凭宗族关系,也有的村干部走捷径拉选票,难免致使一些政治素质低的人员被选拔到村干部岗位上,他们一旦当选,就耍特权、摆威风,把当干部作为谋私的途径,捞实惠的工具。埋下了发生违法犯罪问题的隐患。同时,淡化思想教育也是形成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一个主观原因。目前,虽然,各村相继建立了党员活动室、阅览室等学习阵地,但由于农村工作的特殊性,学习制度、工作制度相对松散,很少集中组织党员干部学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由于忽视教育和学习,使一些干部思想意志薄弱,抵制不住物欲的诱惑,有的还沾染了黄、赌、毒等丑恶习性,在囊中羞涩时便将手伸向国家、集体的财产,他们心存侥幸,误认为将别人所不知的钱物据为己有,不会被发现。自作聪明,最终必将丧失自己。
(二)犯罪个体的不平衡心理。改革开放以来,产生了“脑体倒挂”,同工不同酬等收入差距,促成了人们的不平衡心理,同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繁重的工作和微薄的收入出现较大反差,容易导致农村基层干部心理失调,产生从集体经济中捞一点为自己作补偿的念头和行为,等等。如果以仕途上的压抑,感情上的挫折或家庭上的不睦为诱因,便容易产生犯罪心理,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作权钱交易。
(三)村务不够公开。有些村级管理暗箱操作,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将村务公开,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村的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事项等。但实际上,有的“村官”为谋取私利方便,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有的“村官”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暗箱操作。
(四)监督制约不力。近几年来农村经济发展迅速,经济发展上去了,“村官”权力也越来越大,特别是“财权”。但我们在财务监督管理上仍停留在原有的水平,帐目设置不规范,财务审批不严格,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所有支出全凭一人说了算,自批自支现象在村级财务管理较为常见,为诱发经济犯罪提供了方便。有些村,只要在村务财务监督上严格一点,规范一点,制度生活健全一点,真正把民主监督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作用,限制“村官”的权力,那么其犯罪也不会这样猖獗。
(五)法律意识不强。从涉嫌犯罪的农村基层干部来看,他们普遍接受教育程度较低,加之地处远离城市的郊区,许多人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法律意识浅薄,对新刑法的规定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了解不够,有些人错误认为拿好处费、感谢费不是犯罪行为,以致在其触犯刑律时,尚不知其所以然。
三、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
村干部长期工作在农村第一线,直接接触农民,党群关系在他们身上有最直接的体现,俗话说:村看村,户看户,村民看干部。村官是否清正廉洁,是否努力为村民服务,不仅百姓心中有杆秤,而且对于加强党在农村的领导,改善干群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有着不容低估的意义。因此,在惩治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同时,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至关重要。具体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防止违法犯罪。从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可以看出,财务制度存在的漏洞,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大部分被告人在管理现金的同时又在管理帐目或者是完全可以在自己签字后提取现金,或在较长的时间内可以任意支取现金。因此,一是要坚持“三公开,一监督”,制订完善《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村帐镇代理制度》、《财务管理监督制度》等。各村要做到“五统一”,统一制订村财务管理制度,统一印制付款票据,统一由村文书或出纳到会计服务所签字领取,统一到镇会计服务所报帐核算,统一实行一年四次财务公开,并做到时间统一、程序统一、科目统一、手续统一、公开栏统一;二是要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发挥纪检监督,联村干部检查督促的作用,变被动为主动,变突出为常规。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党员干部民主行活会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实行规范化工作。特别是要注重村民监督小组的作用,真正发挥他们的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达到自治的目的,促进更好的进行权力监督:三是要建立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每年一至二次对村主要干部进行评议,并将结果公开,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村干部指出,并把评议结果与村干部的年终考核挂钩,使民主评议不流于形式;四是要抓好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制度的落实,及时收集村干部的信息。另外还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在农村的责任制,明确村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则是乡镇范围内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腐败,应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2、坚定走"事前预防、事中预防、事后预防"的预防工作思路,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管理和服务环境。实践证明,抓"事前预防、事中预防、事后预防"这三段论,再强化与打击职务犯罪的有效结合,是防止腐败的重要途径,也是检察机关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重要方面。抓"事前预防",就是要坚持开展"法制宣传","犯罪预测预警"和"警示教育"活动。抓"事中预防",就是要坚持用严厉打击职务犯罪这个强力手段。抓"事后预防"就是要坚持以个案为引子的"检察建议",督促发案单位制定防犯罪的措施及制度。为此,检察机关首先必须加大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的力度,一旦发现有经济犯罪行为要坚决查处,决不心慈手软,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惩处,通过法制手段,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惩前毖后,以儆效尤。重点查办发生在乡镇站所、村(居)社中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同时,要注意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侵犯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其次要更加注重对"乡官"、"村官"的职务犯罪打击和预防。随着农村向城市化的发展,"村官"也成为新型的农民,他们的生活观念,价值取向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追求权力和财富的最大化现象较为普遍,从近几年查办"计生、土地出租出让、农电网改造、改水改路"等等领域的职务犯罪足以证明。再次要依法查办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根据"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的要求,应更加深入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热点行业和领域,运用抓系统、系统抓的方法,集中突破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积极查办发生在新经济领域、资金高度密集领域、垄断行业中的职务犯罪案件,重点打击借改革之机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财产,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企业破产关闭、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以及贪污、挪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犯罪,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使工业能够健康地反哺农业。
3、加强教育,提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改革开放以后,各种思想涌入,人们的价值观出现了多元化,传统的克己奉公、勤俭节约、为政清廉、大公无私等观念有所淡化,人们的思想有些混乱,不少人将拥有金钱的多少作为衡量一个人能力大小和社会地位的标准。这种情况下,传统教条的教育方法就显得苍白无力,必须有的放矢地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才能起到刑罚一般预防的作用。一是在监管场所建立警示教育基地,不定期地组织农村基层干部到基地接受教育,通过犯罪分子以自己的亲身经历现身说法,让农村基层干部亲自体验到经济犯罪对人、对己、对国家、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提高拒腐防变的免疫力,从而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二是,加强村干部自身世界观的改造,各党支部应经常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广泛开展谈心、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活动,定期总结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保证党内民主生活的正常化;三是,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优秀村干部的先进事迹,从正面教育引导村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同时通过对违法违纪村官的及时查处、曝光,对村干部进行警示教育;四是,针对农村线长、面广的特点,检察机关应主动出击,深入乡村、分片分块,有分有合地开展法制教育,送法下村,直至到人。调查中村官普遍反映,自己最缺乏的就是法律知识,在处理村民之间的矛盾时,往往只知道以情以理调解,难免出现与法相悖的现象。本来出于好心为公办事,不想却触犯了法律。因此,建议有关部门整合力量,在农闲季节定期对村干部进行党性教育和财经管理、法律知识的培训,有助于提高村干部的综合素质,使他们真正成为农民信赖的致富带头人,使他们能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出自己应有的作用。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徐教林) |